交易员和短期资本经营者经常梦想有朝一日能够运作自己的对冲基金,管理大量资金,与世界顶级交易员进行势均力敌的竞争。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这个梦想是无法实现的,因为他们既不知道从何处下手,也不想浪费他们的资源去“炒冷饭”。建立对冲基金的第一步是,更深刻地领会冲基金的确切含义。对冲基金经常被比作注册投资公司、未注册联合投资组织、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商品共同基金。虽然在接受投资者的资金并往往将这些资金进行整体投资上,所有这些投资工具都很相似,但它们也有区别于对冲基金的特性,因此通常不归为对冲基金。
与共有基金不同,对冲基金并不是在《投资公司法》的规定下以投资公司的身份注册的,并且基金利息不以注册公开发行的形式发售。与共有基金相比,对冲基金可以在更广泛的资产范围内交易。对冲基金的有价证券组合可能包括固定收益证券、货币、交易所买卖期货、场外交易衍生工具、期货合同、商品期权和其他非有价证券投资。
正如其名所示,对冲基金最初分为对冲和套利型策略。1949 年,阿尔弗雷德•温斯洛•琼斯 (Alfred Winslow Jones) 以私人合伙公司的形式创立了第一支对冲基金。该基金以股本的形式进行投资,一度曾举债经营,以股票卖空的形式来“对冲”法人股票市场运转中的投资组合风险程度。虽然当今的对冲基金经常采用更加复杂的对冲策略,但实际上还有一些对冲基金仅仅采用传统的多头策略。
对冲基金还因其收费结构而为人们熟知,即根据基金的资本收益和资金增值的百分比付给顾问报酬。对冲基金的顾问经常将其拥有的大量资金投资在由其管理的基金上。
尽管仍然只占据美国金融市场相对较小的部分,但是对冲基金已成为一种快速增长的投资工具。其增长主要源于诸如养老金计划、捐赠资金和基金等金融机构投资者们对其日益高涨的兴趣,这些机构会采用以绝对回报策略为特色的投资工具来寻求其投资组合的多元化,对冲基金顾问使用这些灵活的投资策略在衰退和新兴的证券市场中都能获得积极的回报,通常还会尝试保护投资本金。此外,对冲基金的基金将所有资产基本投资到其他对冲基金上,也刺激了这种成长。这种增长引起了 SEC 的注意,而 SEC 早前也表示出对于对冲基金对证券市场潜在影响的关注。
创立对冲基金的法律文件
要创立对冲基金,需要准备文件来建立基金和管理公司作为法律实体。还必须要起草与基金和管理公司相关的订购协议和运营协议。还有一份极为重要的文件即私募备忘录 (PPM),因为潜在投资者通常会非常信任 PPM 上的信息。
PPM 是为每支对冲基金单独创建的内容详尽的文件。尽管没有对 PPM 做出特定的披露要求(要提供的要约需单独制定以取得投资者的信任),但实际上,对冲基金顾问和对冲基金本身的基本信息是公开的。所提供的信息在本质上是笼统的,内容会因顾问而异,通常以宽广的角度讨论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实践。比如,披露通常包括对冲基金顾问可能将基金资产投资在缺乏流动资金的、难以获得回报的证券上的事实;顾问因相信挪用还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而隐瞒对这种证券价值的判断。披露也会经常包括顾问具有在规定策略外投资基金资产的决断力。
PPM 通常会提供潜在投资者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资格和程序的相关信息。它还提供关于基金运作的信息,例如基金经费、收益和亏损分配、投资基金的纳税情况等。封闭期限、兑现权利和程序、基金服务提供商、投资者间的潜在利益冲突、由于基金评估管理办法造成的利益冲突、多个账号的“并行管理”,以及客户间对某些投资机会的分配都可能会经过简要或详细的讨论,具体因基金而异。PPM 还可能包括软元协议的披露、重新发布介绍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经纪费,以及如何使用软元的更多披露。与 PPM 一起提供的可能还有财务报表的副本。
PPM 反映了主要投资对冲基金的老练投资者的习惯做法和期望。它还反映了发起人及其代理人对以下事务的认识,即《证券法》第 5 节的注册豁免和计划书交付条款。依据《证券法》第 4(2) 节和豁免条例 506,不包括联邦证券法的反欺诈条款。将这些披露提供给投资者,可以避免负责人不履行反欺诈条款规定的义务。
“受信投资者”和尽职调查
从豁免条例 506 的披露要求中豁免只面向“受信投资者”的股票发行。如果发行只面向受信投资者,发行者可以无需向潜在投资者提供任何详细信息。术语“受信投资者”的定义内容包括:
- 拥有资本净值或与其配偶共同拥有资本净值超过 1,000,000 元的个人;或在过去两年中收入超过 200,000 美元(或与配偶的共同收入超过 300,000 美元)且投资当年的合理预期能够达到同等收入水平的个人;或身份为理事、政府官员,或对冲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者这类普通合伙人之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以及
- 某些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储蓄和信贷机构、注册经纪公司、代理和投资公司、获得许可的小型企业投资公司、社团、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资产在 5,000,000 美元以上的商务信托;以及
- 很多,即使不是大部分,资产超过 5,000,000 美元的员工福利计划和信托。
当然,对冲基金可能希望允许非受信投资者投资基金,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会从披露要求中豁免。而且,即使基金只向“受信投资者”开放,那些投资者们也希望在买入基金之前得到基金的相关信息。毫无疑问,潜在投资者将会经常让基金及其管理人进行广泛的尽职调查。投资者们经常会消耗重要资源,频繁地雇佣咨询员或者私人投资公司来查询或者验证对冲基金顾问的背景和声誉。在最初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潜在投资者可能会接近经纪人、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提供商来验证 PPM 中的大多数信息(包括顾问的履历)。因为 PPM 通常是执行尽职调查的起点,所以它还保留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文件,甚至比只提供给“受信投资者”的发行文件还重要。
“我需要注册吗?”
在美国,如果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资金少于 2,500 万美元,根据各州的规定,作为投资顾问其可能需要与其所在的州签订协议。管理的资金数额在 2,500 万美元与 3,000 万美元之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监管机构 – 可以是州也可以是 SEC。如果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资金超过 3,000 万美元,作为投资顾问他需要在 SEC 登记注册。
如果这种情形与来自多个州的投资者错综复杂地联系在一起,通常需要有通知备案。除了可以肯定它们会根据州和基金结构发生变化外,不可能对注册要求和豁免期权做出综合的陈述。
商品基金经理 (CPO) 需要符合另外一组注册要求。他必须做系列 3 的测试,尽管没有要求他这样做。另外,CPO 及其相关的基金可能会因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 及其自己的监管机构 – 美国国家期货协会 (NFA) 的调节而结束。
系列 7 对注册投资顾问 (RIA) 和 CPO 来说都没有价值。如果某人有当前的系列 7(它们在过去的两年中已经在经纪人/经销商处注册),他可以选择用系列 66 取代系列 65。系列 7 加上系列 66 总是(在所有州中)与系列 65 相等。在与经纪人/经销商解除注册的两年后,所有以前的注册(如系列 7)都会终止并且不再有效。同样地,如果某人以前通过了系列 65,但既没有在经纪人/经销商那里注册,也没在投资顾问公司注册,测试就会失效,需要再次测试。
对冲基金全面发展的备选方案
有必要规定注册要求和披露的范围,不必惊讶于很多没有经验的对冲基金管理人可能因繁琐的创立要求而放弃他们的业务规划。然而,对还没有业绩记录的对冲基金创立来说还有一个可供选择的办法,就是必须吸引新的投资者。
将对冲基金的发展过程分为两个步骤并分离出第一步,可以创造“孵化器”。第一步,建立基金和管理公司实体,制定相关运营协议和决议。这对于对冲基金开始交易来说已经足够,此时通常会与管理人自己的基金交易。通过这种结构下的交易,管理人能够获得业绩记录,凭借该业绩记录可以与发行文件中的潜在投资者进行合法的市场交易。然后,在第二步制定含有业绩信息的 PPM。孵化器方法为那些有交易技巧的人提供机会(经常在他们的个人帐户上),以此将对冲基金的发展过程转化为可管理的计划。
孵化器选项的一个需要注意的方面是,基金管理人不能因他的交易行为而获得报酬。而且,接受外部基金,虽然是被许可的行为,但基金管理人会为此承担信贷义务,所以他不能接受任何补偿。如果接受外部基金,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后果,必须要有谨慎的计划。
离岸
在美国,尽管离岸基金经常被假定是出于逃避美国税收的目的而建立的,但事实并非如此。这是评价离岸基金的错误推论。简而言之,建立离岸基金不是使纳税额最小化的策略,因为美国公民和外籍居民(比如绿卡持有者)都需要为他们在世界范围内的收入纳税。美国税收结果取决于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公司的国籍和所在地。
“离岸”一词对很多人来说颇具神秘色彩。离岸对冲基金是国际离岸金融中心 (“OFC”) 的投资工具。OFC 是迎合共有基金和对冲基金(“基金”)的建立及管理的国家。
“离岸”一词对很多人来说颇具神秘色彩。离岸对冲基金是国际离岸金融中心 (“OFC”) 的投资工具。OFC 是迎合共有基金和对冲基金(“基金”)的建立及管理的国家。离岸基金主要向非美籍投资者和美国免税投资者(比如退休金计划、养老金计划、大学、医院等)提供有价证券。拥有美国海外重要潜在投资者和免税投资者的美国短期资本经营者通常创立离岸基金。在很多 OFC,成立公司的低成本和良好的税收环境吸引他们在此设立基金。离岸基金通常会吸引美国免税机构的投资,比如养老金计划、公益信托、基金和捐赠基金,也会吸引非美籍居民的投资。美国免税投资者之所以喜欢向离岸对冲基金投资,是因为他们投资于国内的有限合伙对冲基金,其收益就有可能受征税的影响。外国金融协会或美国金融协会或它们的附属公司可以创办离岸对冲基金。在美国,联邦证券法中的注册和反欺诈条款会影响离岸对冲基金的销售利润。
离岸对冲基金主要与可能雇佣美国实体为辅助顾问的投资顾问签约。离岸对冲基金经常会有独立的基金管理人和固定的离岸地,独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帮助对冲基金的顾问评估证券、计算基金的资产净值、维护基金记录、处理投资者交易、处理基金财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离岸对冲基金发起人的主要职责是任命董事会来监督基金的各项活动。这些基金,特别是那些最近建立的基金,可能会有独立于投资顾问之外的董事。
如果您为国外和/或美国的免税个人和企业管理资金,可以考虑建立离岸基金。美国所得税法规定,从事投资策略且涉及借贷的免税机构(如 ERISA 计划、基金或捐赠基金等机构)虽然具有免税的资格,但有义务缴纳“非主营应税业务收入”(“UBTI”) 税。免税机构可以向非美国法人机构投资(比如离岸基金)来避免缴纳 UBTI 税。
管理人在计划建立新的基金时,需要回答一些关键的问题以确定在哪里注册,该投资机构用于哪种类型的投资者,那些投资者在哪里以及他们希望在期票支付场所得到什么。与第一次从事投资的投资者相比,经验丰富的备选投资者对期票支付场所的担心要少一些。与面向富裕的个人(早已投资于对冲基金)发行基金的规划相比,面向零售市场大规模发行基金的规划需要有更多的规章。一些公共机构可能会受禁止在所属管辖区投资的规章的限制,但是其他机构不受此限制。
单一策略管理人还会继续青睐于传统的加勒比海地区和百慕大,因为与都柏林和卢森堡相比,那里的成本更低,承受的规章负担更轻。所有管辖区的基本管理费用都类似,但是在欧洲中心,法规监督也被列入收费之列。比如在都柏林,基金需要有托管人,但是在开曼群岛则没有必要。而银行和大型的基金公司喜欢针对它们的零售机构制定规章制度,以此打消投资者们的顾虑。多数对冲基金管理人也是普通的操作员,因为对他们来说额外成本是他们的主要负担。
发起人趋向于将对冲基金设立在世界上少数的几个地方。在美国,本国的对冲基金公司集中在几个州,具体为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康涅狄格州、伊利诺斯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和德克萨斯州。每个州都有不同的税收法和管理法。在美国之外的加勒比海和欧洲的一些中心,基金管理人所获得的利益和付出的成本也各有不同。根据投资机构及其客户的性质,承受规章制度上的负担和开支是值得的。有时会遗忘一个重要的特性。基金的支票支付场所不必与其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居住地相同。基金的服务提供商可以来自世界的另一头。此外,服务提供商的权限有时会成为更重要的问题。让我们来逐一回顾一些全球范围内的顶级离岸基金天堂。潜在的基金管理人可能首先希望排除所有资金短缺或政策不稳的国家。
百慕大:任何希望在百慕大建立的基金都必须经过百慕大金融管理局的核准。投资经理、管理人、主要经纪人、托管人和审计员都要服从 BMA 认证。服务提供商的任何变更都需要事先征得 BMA 的同意。委任的服务提供商和投资管理人员的职权管理和尽职调查包括,例如数据库的后台检查,以找出是否有针对此人的法律诉讼或 NASD 或 SEC 纪律制裁。另外,在百慕大建立的基金还要向 BMA 提交归档后的月度报告,以提供基金的资产净值、上月的 NAV 变化、月度订金和偿还金额、公开发行销售的证券数量等财务信息。这些归档工作通常会由管理人来做。在百慕大,由于 BMA 批准规则,成立公司会花费更多的时间。但是,这个过程包括准备发行文件、服务提供商协议,而且作为实用内容,必须在基金能在任何情况下开始运转前准备好。与此相比,在开曼群岛,在程序上可以更早地建立基金,但此后则必须在准备文件上花费时间。
英属维尔京群岛:在 BVI 建立的共有基金已超过 2000 家,它们现在的估价高达 550 亿美元。而且很多都是对冲基金。在 BVI 运营的银行总共有 11家,它们主要为高额资本净值财富和信托管理提供服务。政府已经实行新的法律,以此来消除国际社会对其财务制度缺失的不安。
开曼群岛:开曼群岛是世界上缴税最少的地区之一,这里没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在开曼群岛注册,在组建公司的过程中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不会进行十分严格的审查,但总的来说并不一定费用更低或时间更短。在开曼,无需提供月度报告,变更服务提供商也无需提前征得开曼当局的同意。但是按照共同基金法的规定,在基金可以开始交易前,必须在 CIMA 登记注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这意味着,要确认基金的所有服务提供商并提供关于基金及其证券发行的某些信息,任何随后的变更都必须向 CIMA 通报。但是,现在开曼群岛并没有要求基金向 CIMA 提交定期的报告文件。
巴哈马:巴哈马是一个缴税非常低的地区。银行业、财富和资产管理是其核心产业,在该地区管理的财富大约有 2,000 亿美元。这里还有 700 家共有基金,资产总值大约为 1,000 亿美元。
主从基金
对冲基金的公司结构主要取决于该基金是根据美国法律创办的(“本地对冲基金”),还是根据外国法律创办的以及是否在美国境外(“离岸对冲基金”)。本地对冲基金的投资顾问经常将相关的离岸对冲基金作为独立的对冲基金或者经常利用“主从”结构来进行操作,该结构允许投资者在不同的税收领域对多样联营的资产进行统一的管理。
主/从基金结构允许投资管理人为不同投资机构的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共同管理资产,而无需指定交易,同时能够对相同的策略产生相似的绩效回报。支线基金将基金资产作为支线基金投资在与其采用同一投资策略的主要基金上。以合伙公司为架构的主要基金参与所有的交易行为。在当今的贸易环境中,主/从结构包括针对美国投资者的美国有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针对外国投资者和美国免税机构的外国公司。外国投资者、美国免税实体和基金的离岸基金是以公司为构架组建的离岸对冲基金的典型投资者。
虽然某些机构,比如合乎条件的退休计划,通常会免交联邦所得税,但是由合伙人转到免税合伙人的非主营应税业务收入 (UBTI) 需要交税。UBTI 是通过定期开展的贸易或业务所获得的收入,这些贸易或业务与公司的免税目的没有完全的联系。除非收入来自“债务融资产权”,否则多类收入都不属于 UBTI,如红利、利息、使用费、不动产租金(和个人财产的附带收益)和出售资本资产的收益。任何可以带来收购债务(比如边际债务)相关收入的产权都是债务融资产权。因为基金的收入属于债务融资产权收入,所以可以将其分配给能够将 UBTI 转为基金收入的免税投资者,他们通常会避免在定性为合伙人(希望参与融资贸易策略)的离岸对冲基金上投资。因此,基金发起人会为免税投资者建立独立的离岸对冲基金,并将其纳入主从基金结构中。
如果美国的个人投资者投资于具有法人性质的离岸对冲基金,他们可能要受制于受控外国公司、外国私人控股公司或外国被动投资公司 (PFIC) 适用的繁重的税收法。为了吸引美国的个人投资者,基金发起人创办了独立的对冲基金,可视为能够为美国税收奉献的合伙人,这样这些投资者会享受到良好的税收待遇。这些基金也是主从结构的一部分。美国的企业分类法规定,离岸对冲基金填写申请表 8832“企业分类选择”即可视为为美国税收奉献的合伙人,所以也就不属于被视为公司而枚举出来的实体中的一员。
法律发展过程
法律发展程序需要有详细的计划。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伴随着基金的建立,各种法规问题横贯其中:纳税、注册、实体类型和分类、权限、安全类型等等。考虑建立基金的明智之举是在启动的最后步骤之前要与有资格的辩护律师商议。因为必须要处理许多受规章限制的问题,所以在开始任何形式的基金发展或雇佣服务管理人或服务提供商之前,最好对您的基金结构进行详细说明。
考虑建立基金的明智之举是在启动的最后步骤之前要与有资格的辩护律师商议。
法律发展程序通常开始于向具有丰富的组建对冲基金经验的律师进行计划咨询。在这一环节要做出重要的决定,比如注册、权限选择和安全港的使用。咨询可能会涉及需要详细计划的领域(法律程序之外),所以要求管理人在行动之前,先去处理这些问题。解决了所有这样的问题后,要开始实施法律发展程序中的所有步骤。
首先要在适当的权限之内,成立基金和管理公司实体。之后,基金管理人才可以开始开立银行和经纪人帐户,为基金设置管理功能。成立实体后,法律团队就要收集必要的信息来为实体制定运营协议,然后准备发送给潜在投资者的发行文件,首先要文件的草稿,之后最终定稿。建立对冲基金的法律程序通常会在 60-90 天内完成。虽然是作为商品基金经理注册,但特殊情况或延迟提供信息会延长这一过程。
中国的对冲基金
在中国,建立对冲基金的相关法规还在继续完善。我们欢迎您提出任何观点,以便读者可以在切线网中共享 – 让我们共同探讨!